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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茲別克斯坦進口關稅制度
发布日期:2024-03-01 08:55:57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海关规定,准许进出口的货物和跨境车辆,需要缴纳关税。跨境运输的货物还应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乌兹别克斯坦关税税率采取从价税率、从量税率和组合税率三种税率。

  在实施对外贸易政策时,可以对某类商品实行关税配额。关税配额是对进口到关税区或从关税区出口的货物进行关税调节的一种措施,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一定数量的货物在进口或出口时适用较低的关税税率。对超过规定数量(配额)进口或从关税区出口的货物,应按关税税率执行。关税配额在外国经济活动参与者之间分配的方法和程序应通过立法确定。

  在乌兹别克斯坦的对外贸易中,将商品进口国分为三类,分别给予不同国家的进口税率政策,利用关税税率调节乌兹别克斯坦国内生产、制造、消费导向。以下三类国家享有乌兹别克斯坦不同税率标准,建议相关进出口贸易商注意和借鉴:

  不征收进口货物关税的国家有: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吉尔吉斯斯坦、土库曼斯坦、格鲁吉亚、摩尔多瓦、亚美尼亚、阿塞拜疆和塔吉克斯坦等国。

  按现行进口税率表缴纳乌兹别克斯坦进口关税的国家有:中国、巴西、英国、越南、德国、印度、伊朗、西班牙、意大利、约旦、韩国、法国、日本等40多个国家。这些国家与乌兹别克斯坦签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协定,商品进口至乌兹别克斯坦需按现行税率支付关税。

  除上述国家外,其他国家的进口货物,或商品的原产地为上述国家,但通过其他国家转运至乌兹别克斯坦,都需征收双倍进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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