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梓楠、燕敬洋、李展墨,山东大学国际问题研究院区域国别研究AI实验室来源:山东大学国际观察
以美国采购准入为中介变量的路径比较(报告基准日2026-10-15)
01
引言
(一)日韩同时布局,路径明显不同
2026年5月,美国海军在新版三十年造舰计划中把无人艇写进了舰队目标;美国本土船厂在现有舰艇交付方面仍面临产能和进度压力。在这一背景下,美国开始更多关注日本、韩国等盟国的造船能力。日韩虽都希望参与美国无人艇供应链,但选择了不同的进入方式。
韩国侧重在美国境内建设产能。2024年底,韩华收购费城造船厂,此后推进场地扩租和生产线改造,试图通过本土资产布局降低进入美国采购体系的制度和政治障碍。日本则主要依托国内船厂、精密器件、系统集成及保障能力,争取参与美军无人系统研发和采购,并等待美国进一步明确境外建造许可。
目前,两条路径都取得了一定进展,但距离批量供货仍有差距。韩国已收购美国船厂,却未能凭此确保其重点无人艇项目进入首批演示名单;日本拥有相关产业基础,但尚未取得整船建造和对美供货许可。这表明,投资、产能和技术优势并不会自动转化为军方订单,采购制度仍是决定项目能否落地的关键环节。
(二)判断日韩竞争的四个环节
评估日韩谁更接近美国无人艇订单,不能只比较投资金额或技术水平,还应考察四个环节:
一是取得产能,即是否拥有可用的船厂和生产设施;
二是形成产能,即能否将设施、人员和配套体系转化为稳定交付能力;
三是取得资格,即是否符合美国法律、采购规则和审查要求;
四是转化订单,即项目是否进入军方演示、预算和正式采购程序。韩国在前两个环节投入较多,并在本土化资格方面取得一定进展,但重点项目尚未转化为批量订单;日本可以利用现有产能和技术能力,但在境外建造与采购许可方面仍受制约。
(三)主要判断
从现有情况看,美国无人艇建设仍处于需求整合、技术验证和采购机制调整阶段。舰队规划中的建设目标并不等于已经落实的采购数量,企业签订原型开发合同也不等于取得军方批量订单。分析日韩竞争,必须把企业投资、技术合作与美国军方的预算授权、项目筛选和采购合同区分开来。
综合比较,韩国的优势是已经在美国形成实体资产,并更容易将投资与当地就业、供应链和造船业复兴议题相联系;其风险是前期投入大,后续回报取决于美方授权和项目筛选。日本的优势是拥有现成的产业基础和技术积累,投入的沉没成本相对较低;其短板是境外建造许可尚未打开,技术优势难以直接转化为整船订单。下一阶段,决定两国参与深度的关键变量仍是美国如何安排采购预算、设定准入条件并划分平台制造与系统集成任务。

2025年3月初,美国国防高级研究计划局(DARPA)研发的中型无人舰“挑战”号(USX-1)在华盛顿州普吉特湾悄然下水。图源网络
02
美国采购机制:需求、预算与准入之间仍有落差
(一)规划需求不等于采购订单
美国相关采购大致要经过三个环节:军方提出需求并纳入规划,国会通过预算和授权,项目办公室再通过合同确定承制方。三者进度并不一致。舰队规划反映长期建设方向,不能直接视为年度采购承诺;预算和授权决定项目是否具备资金与法律依据;正式采购合同才意味着具体企业获得相应订单。因此,公开材料中有关“美国需要大量无人艇”的表述,不能直接作为日韩即将获得批量订单的依据。
这一差别也反映出日韩所处阶段不同。韩方所称订单可能在“下一年之后”推进,说明项目仍取决于后续预算和筛选安排;日方争取美军采购,则首先需要解决相关产品能否进入采购体系的问题。两国面对的并非同一种准入障碍。
(二)项目组织和资金安排影响采购进度
尽管无人艇已进入长期舰队规划,但长期舰队规模目标与具体年度采购量并非同一概念。现阶段,能够证明采购已经落实的项目仍然有限:少数小型无人艇在完成原型评估后进入低速初始生产,多数项目仍处于需求征集、技术验证和供应商筛选阶段。
影响项目推进的因素不仅是船厂产能,还包括美军无人系统项目分散、预算排序靠后以及采办流程调整等问题。美军正在推动项目整合、型号合并,并采用由企业先行出资开展测试的方式筛选方案。该机制可以降低政府前期试验成本,但企业必须先承担研发和验证费用,且无法保证后续获得采购合同。对日韩企业而言,资金实力、承担试错成本的能力和进入后续筛选程序的资格,都会影响其竞争位置。
(三)法律、预算和外资审查构成三重约束
日韩产能进入美国海军采购体系,至少面临三方面约束。第一是法律限制。《巴恩斯—托勒夫森修正案》及美国法典第10编第8680条对美国军舰在境外建造设有限制,相关采购规则也对外国船厂维修海军舰艇作出约束。第二是国会预算约束。围绕2027财年相关资金,众议院军事委员会通过修正案限制授权资金用于外国船厂建造美舰,拨款环节也对流向外国设施的造船资金设置了障碍。第三是外资审查。相关安排要求考察盟友关系、成本及船厂所有权和运营情况,但审查标准和执行方式仍存在不确定性。上述约束意味着,即使企业具备产能或技术,也不代表其项目能够直接进入采购程序。
美国行政部门正在探索有限开放的方式。2026年2月的海事行动计划提出允许首批舰船在盟国船厂建造;同年8月的总统备忘录提出所谓“芬兰模式”,允许海外船厂加工部分非一线舰艇的初始分段,再运至美国完成系统集成,同时要求外国船厂在美国新建或收购本土设施,并规定后续舰艇须在美国本土建造。若按这一安排执行,盟国企业需要先承担在美投资成本,才能争取有限的境外生产空间。政策开放因此并非取消限制,而是将准入与本土投资、生产地点和后续履约要求绑定。
03
韩国路径:本土化布局增强准入条件,但订单尚未落地
(一)收购船厂解决了资产入口问题
2024年底,韩华以约1亿美元收购费城造船厂,获得了美国本土造船资产。但收购完成只意味着取得所有权,并不自动获得军舰建造资格或美军无人艇订单。船厂能否承担相关任务,还取决于设施条件、生产能力、合规审查和具体项目授权。
(二)产线改造仍需时间和配套投入
收购之后,韩华还需要将现有设施改造为能够稳定交付的生产体系。材料显示,费城造船厂焊接自动化率约为四分之一,明显低于韩华韩国本土船厂九成以上的水平。差距不仅体现在设备上,也涉及生产流程、工人培训、供应商配套和现场管理。韩国企业可以通过资金投入推动改造,但产能提升仍需要时间,不能仅以收购金额或扩建计划衡量。
(三)本土资产有助于争取资格,但政策兑现仍取决于政府安排
收购美国船厂有助于将部分产能纳入美国本土供给体系,并使投资与就业、供应链建设和造船业复兴形成联系。不过,韩华约50亿美元的扩建计划能否按预期推进,仍取决于美韩双方在资金安排和政策支持方面的协调。企业已经作出的投资承诺,并不等于美国政府已经承诺将特定无人艇订单交给相关企业。
(四)现有合同尚不能证明取得无人艇批量订单
韩华在美国获得的业务包括辅助舰、工程船和商业船相关合同,例如导弹靶场仪表船、轻型补给油船设计、海军分包项目以及大型液化天然气船建造。这些项目有助于检验船厂运营和交付能力,也能增强其在美国造船业中的存在感,但不能等同于取得中型无人水面艇批量供货资格。
韩方与美国Anduril公司的合作是观察其无人艇进展的重要案例。双方从谅解备忘录推进至2025年11月签署原型设计建造合同,由韩方提供设计和自主航行能力,美方提供任务自主系统。但韩方于2026年7月确认,该项目未进入第一阶段演示的首批名单,订单预期延后至“下一年之后”。目前,蔚山原型虽已开工,但其完工时间、赴美海试安排和最终量产地点仍缺乏可核验的确认信息。
(五)主要制约:投资已发生,采购结果仍由美方决定
韩国路径的突出特点,是前期投入集中、资产沉淀较深,而订单回报存在不确定性。船厂收购、产线改造和人员培训都需要持续投入;如果项目未能通过美方筛选,相关资产短期内未必能转用于其他业务。更重要的是,企业间的原型开发合同并非军方采购合同,现有公开信息也未充分披露知识产权、系统接口和量产资格的具体安排。即使原型项目继续推进,韩国企业最终能够掌握多少系统集成和后续制造环节,仍取决于美方的技术架构与采购安排。因此,韩华在美国的布局提升了其参与机会,但尚不能视为已经锁定订单。
04
日本:日本路径:技术和存量产能具备基础,整船准入仍受限制
(一)现有造船基础降低了初期进入成本
与韩国在美国收购船厂不同,日本主要依托国内既有船厂、工程人员和相关技术能力参与无人艇供应链。这一路径无需先行收购美国造船资产,初期资本投入相对较低。不过,日本造船业也面临订单和人才基础收缩等问题。船舶出口订单下滑、部分高校造船相关院系调整,以及国内企业难以充分满足本国航运业更新需求等情况,都可能影响其长期维持产能和扩大生产的能力。
(二)产业基础能否转化为持续供给仍需观察
日本将较多资源用于维持国内产业和技术基础,而非像韩国一样通过收购美国船厂重建产能。经合组织相关评估指出,韩国较完整地保留了船舶与海洋工程等核心院系,并由政府与主要船企共同推进技术投入;日本的产业协调则更多依赖既有企业之间的合作。两国的政策选择与其产业条件有关:日本拥有现成的造船和技术基础,但若订单持续不足、人才培养和产业投资跟不上,现有优势也可能逐步削弱。
(三)保障和技术合作可以先行,整船建造仍需许可
日本面临的主要制度障碍,是境外建造和对美采购许可尚未明确开放。相关案例显示,美国船厂在英国建设的无人潜航器保障设施可以承担维修、训练、集成和组装等任务,但艇体制造仍受到美国本土生产要求的约束。这表明,维修保障、技术集成等合作环节可能先于整船建造开放,但两者适用的规则并不相同,不能由保障项目的进展推断整船采购许可已经取得。
日本企业的项目进展也能说明问题。尾道计划到2028年形成每年可建造30至50艘无人运输艇的生产体系,但这属于产能规划,尚无年度采购承诺或美军订单作为支撑。日本参与的部分无人艇活动主要在美方平台上开展,由美方主导验证,尚未取得正式能力认定和批量采购。与此同时,日本采购美国商业无人艇,反映的是日本需求进入美国供应链,并不意味着日本本土产能已经进入美军采购体系。对相关进展应区分技术合作、商业采购和军方订单,不宜混为一谈。
(四)对美整船订单尚未取得
截至报告基准日,日本尚未取得美军无人艇整船建造授权或相关批量订单。不过,日本企业已交付自研的11米级无人水面艇,也有企业与美国主承包商合作,重点发展微型水下传感器等技术。在多边和同盟合作渠道下,日本也获得了就无人技术开展接洽的机会。这些进展有助于积累技术经验和建立合作关系,但目前仍主要体现为本国研发、部件供给和技术合作,尚未转化为对美整船供货。
(五)主要制约:技术优势难以跨越采购许可
与韩国相比,日本的优势在于不必先承担大规模美国船厂收购成本,且可以依托现有技术和产业基础参与部分合作;短板则是整船建造和采购许可尚未打开。韩国已在美国本土资产和产能方面投入较多,但核心项目仍待美方筛选;日本可以凭借器件、系统和保障能力进入部分环节,却难以越过整船准入门槛。两国在造船的不同环节各具优劣。
对日本而言,主要成本是等待许可开放所带来的机会成本;对韩国而言,主要成本是已经投入的资产、改造费用和持续履约压力。若美国继续维持现有准入限制,韩国需要承担较高的沉没成本,日本则可能错失市场窗口;若采购规则发生变化,两国的相对优势也会随之调整。
05
日本路径比较及其对供应链分工的影响
从两国实践看,日韩并非完全在争夺同一类订单,而是分别围绕美国供应链中的不同环节布局。其分工趋势既与各自产业基础有关,也受到美国采购规则和本土化要求的影响。
(一)两国优势具有互补性,但互补分工并非必然
韩国目前更侧重船体制造、总装和产能建设,日本则更侧重精密器件、系统集成与技术保障。两国的产业能力存在一定互补性,但能否形成稳定分工,仍取决于美国的采购方式和任务划分。若美国坚持整船在本土建造,韩国在美国境内组织生产的优势会更加突出;若采购重点转向传感器、控制软件、任务载荷和系统接口,日本的技术能力可能获得更大空间。由此看,供应链分工并非单纯由市场效率决定,准入规则会影响企业投资方向,并进一步塑造两国在供应链中的位置。
(二)美国本土就业和产业利益影响采购选择
美国采购决策不仅考虑产品性能和成本,也受到本土就业、供应商利益和国会政治的影响。在美国境内生产,较容易与就业增长、供应链安全和造船业复兴目标相联系;在日本境内建造,则需要额外解释其对美国本土产业的影响。这使得韩国通过收购美国船厂所获得的,不只是生产设施,也包括将投资转化为美国本土就业和产业利益的条件。相较之下,日本即使具备技术优势,也仍需面对境外采购在政治和法律层面的阻力。
韩国的本土化策略改变了项目在美国国内的呈现方式:争论焦点可以从“是否把订单交给外国船厂”转向“是否让一家位于美国的船厂获得合同”。但这种身份转换并不能取代军方采购程序,也不能保证特定项目获批。日本未采取同样的资产布局方式,因此在争取整船订单时仍被视为境外供给选项。美国国内政治环境由此成为解释两国路径差异的重要因素。
(三)采购方式变化可能重塑日韩相对优势
日韩路径的相对价值,还取决于美国最终按什么方式采购无人艇。如果采购以整船平台为主,韩国的本土产能和船厂身份更具优势,日本技术能力则可能更多作为配套进入;如果美国转向先行验证载荷、算法和控制接口,再逐步确定平台供应商,整船建造的准入壁垒对部分项目的影响可能下降,日本在传感器、控制系统和技术集成方面的优势便有机会扩大。美军采用企业自筹资金试测,说明技术验证和供应商筛选仍在调整,但尚不足以据此认定采购模式已经发生根本变化。
(四)投资结构决定双方承受的风险不同
日韩投入的资金用途存在明显差异。日本对美投资承诺中,较大部分投向基础电网和数据中心等领域,与造船产能的直接关联有限;韩国的投资则更多落在船厂收购、设施改造和造船项目上,和未来供货预期联系更紧密。因此,日本相关投资即使未能换来整船采购,也可能在其他领域推进;韩国若遇到准入收紧或项目延迟,造船领域的前期投入则更容易转化为闲置资产和经营压力。评估两国投入成效时,应区分对美总体投资承诺与直接服务于无人艇供应链的实际投资。
时间因素也会放大这种差异。项目每延迟一年,韩国需要继续承担船厂运营、改造和履约成本;日本主要承受市场机会流失及产业能力可能衰退的风险。前者更受沉没成本和项目进度约束,后者更受采购规则和许可开放节奏约束。两国后续策略应据此调整,不能仅以投资总额或技术储备判断竞争结果。
06
趋势判断与政策启示
(一)三项趋势判断
第一,短期内,韩国更有条件争取美国境内的船体制造和总装业务,但其优势主要来自本土化布局,并不等于已具备无人艇批量交付优势。
第二,日本在精密器件、系统集成和技术保障方面仍有合作空间,但整船供货取决于美国是否调整相关采购规则。
第三,日韩的投入都不能替代美国的预算授权、项目筛选和合同签发。未来应重点观察预算是否落实、相关项目能否进入正式演示和采购阶段,以及美方是否明确境外建造和系统集成的适用边界。
(二)美国可能继续保留多渠道合作
现有情况表明,美国尚未将日韩任何一方确定为无人艇供应链的唯一合作对象,而是分别推进韩国的本土产能布局与日本的器件、保障和研发合作。多轨合作有助于美国比较技术方案、分散供应风险并维持盟友投资,但尚无充分证据表明美方有意阻止任何一方胜出。更审慎的判断是,国会约束、产业利益、预算安排和军方项目筛选共同延长了竞争周期,也使最终格局仍存不确定性。
这一局面主要受到三方面因素影响:一是保留多家候选者,有利于美国维持议价空间,避免过早依赖单一供应商;二是同时推进日韩合作,可以持续吸引双方在产能和技术领域投入;三是本土造船业的就业诉求、采购规则及预算约束,使持续测试和分阶段筛选比直接确定唯一合作方更具可操作性。
后续值得关注的是,美国在推进多年合作后仍未作出排他性伙伴认定,部分资金安排尚未转化为明确采购承诺,中型无人艇也仍处于测试和供应商筛选阶段。日本对美投资承诺规模较大,却未因此获得整船建造许可,进一步说明合作机会并非单纯按照投资金额分配,而是受到本土产业政策、采购规则和实际能力需求的共同制约。
从供应链结构看,当前已形成韩国侧重美国本土产能与船体制造、日本侧重器件、保障与研发的阶段性分工,但这一格局并非固定不变。后续预算拨付、排他性合同及采购规则调整,将是判断美国是否准备结束多轨竞争、日韩供应链地位是否发生变化的关键依据。
(三)需要避免的三种判断偏差
一是不能仅凭韩国收购船厂就认定其已在无人艇竞争中胜出。本土资产改善了准入条件,但项目筛选、预算和采购合同仍是决定性环节。
二是不能把日本尚未获得整船订单简单等同于竞争失败。其技术和保障合作仍有价值,但能否扩大至整船供货取决于美国政策变化。
三是不能把日韩竞争理解为单纯的企业能力或投资规模之争。美国作为采购方,可以通过预算、资格和采购方式影响竞争进程;判断未来走向,应同时观察日韩自身能力和美国是否愿意、是否能够作出明确采购选择。
(四)对中国的潜在影响
对中国而言,日韩参与美国无人艇供应链建设,可能增强美国及其盟友在无人海上系统领域的技术协作和供应链动员能力,值得持续关注。同时,美国若长期维持多方竞争,也可能增加盟友企业的投入风险。后续应重点关注美国本土化采购规则、关键技术与系统接口控制权,以及相关合作能否从原型验证转向规模化生产。
从大国竞争与供应链治理角度看,供应链分工不仅取决于成本和技术,也受到采购规则、产业利益与同盟管理的影响。总体而言,日韩分别通过本土化投资和技术合作争取进入美国无人艇供应链,但尚未转化为中型无人水面艇的批量订单。后续竞争的关键,不只是能否进入供应链,更在于美国采购预算能否落实、准入规则是否调整,以及企业能否获得稳定、可持续的订单与分工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