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洪日,朝鲜金日成综合大学教授、博士
来源:《金日成综合大学学报 经济学》,第71卷,2025年第2期
编译:崔香丽,延边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世界史博士研究生

2026年10月15日上午,中朝新鸭绿江大桥正式开通。货车行驶在中朝新鸭绿江大桥上。
01
绪论
朝鲜人民的敬爱的金正恩同志曾说过:“应当在自主、平等、相互尊重的原则下,加强各大洲、各地区合作,为推进世界自主化事业创造有利条件。”
如今,对外经济部门要完成一项重要任务:高举拥护朝鲜劳动党中央委员会第八届第十一次全体会议决议,积极谋求发展同尊重朝鲜尊严与国家利益的友好国家之间的对外经济关系。
由于每个国家的思想、制度、政策、法律、语言及生活习俗不同,对外经济工作的对象千差万别,必须依靠正确的方法论,充分考虑好各国具体实际情况与环境,才能切实为朝鲜经济强国建设和人民生活改善做出贡献。
金正恩总书记崇高的对外威望和英明领导下,当前朝鲜对外经济关系树立发展的新里程碑,受到世界很多国家的瞩目。
当前朝鲜国内外现实条件要求,必须贯彻拥护党中央委员会第八届第十一次全体会议的决议,积极主动、及时高效地营造有利于友好国家之间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良好条件与环境。
02
发展对外贸易关系的谋划问题
. 进出口品种的协商确定
1
积极谋求发展同友好国家的对外贸易关系方面,重要问题是按照互利原则而协商确定进出口品种。按照互利原则确定进出口品种,是谋求发展对外贸易关系的重要问题。只有按照互利原则确定进出口品种,才能相互增加外汇收入,并解决急需物资,同时能够保障贸易收支平衡。
首先、应当根据互惠原则确定进出口品种。
根据互惠原则确定进出口商品的品种问题,就是本着互利原则,确定各国之间可互通有无的商品品种。换言之,这一问题可以看作是从友好国家之间对外贸易环境与条件的现实状况出发,依据互通有无原则,确定可交换进出口品种的问题。
国家间贸易关系本就应当依据平等互惠原则,尤其是在友好国家之间的贸易关系中,这一原则更应得到充分体现。朝鲜正冲破敌对势力的打压,推动出口市场多元化,积极开展对外经济活动,力图自主解决建设经济强国与改善人民生活所急需的物资。因此,朝鲜同友好国家开展互惠贸易,是十分现实且有益的选择。
目前,朝鲜与多个友好国家保持着良好的关系,这些国家正在实施禁止进口西方国家生产的农产品、食品的措施。因此,可以确定,从这类产品中筛选具备出口潜力、在这些国家市场需求旺盛的生产品种。
同时,应务实地确定进出口品种。
国家之间贸易关系不仅应互惠,还应务实。互惠互通有无的进出口关系,只有同务实的等价交换相结合,才能维持并巩固为更加稳固持久的贸易关系。
在同友好国家的对外贸易中谋求务实的等价交换,不能一边声称遵循国际贸易惯例,一边只把国际市场价格当作唯一客观标准;而应认为,更合理的方式是基于朝鲜及这些国家各自形成并适用的价格水平来选择商品,从而确保价格的平衡。
例如,若将朝鲜生产的轻工业产品选定为出口品种,可以参照友好国家的市场需求及相应价格水平,按相对低于国际市场价格的水平进行协商。朝鲜进口原油时,在参考国际原油市场价格的同时,也可结合朝鲜实际情况制定相对较低的价格。
2
在积极发展与友好国家的对外贸易关系过程中,一个关键问题在于确保进出口商品认证方面的有利条件。
进出口商品认证是针对商品质量开展的国家检验评估工作,通过该认证可为交易商品提供质量保障,确保相关产品能够满足目标国家企业与居民的生产、消费需求,是开拓和拓展国际市场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为促进与友好国家对外贸易关系发展,围绕进出口产品认证的相关国家战略措施,旨在帮助朝鲜企业充分了解这些国家的认证制度及相关秩序,为其及时开展相关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因此,有必要根据友好国家的质量认证制度,建立适合向其市场出口产品的质量认证体系和秩序。
针对友好国家的朝鲜出口商品的认证工作,可以独立设立与这些国家相关的专业认证机构,或者在现有机构与单位的业务体系内重新划分业务分工。
同时,应分析朝鲜进出口商品的国内认证与这些国家认证程序及方法之间的共通点与差异,采取措施提升认证质量、缩短认证周期,推动认证手段现代化,采用高效便捷的认证方式,并取消或简化不必要的中间环节,以改善认证体系和秩序。
尤其是友好国家在认证程序、申请登记文件等方面的要求因产品而异。例如,药品、化妆品等的技术规制事项划分十分细致,认证实施过程管控更为严格。因此,着力完善朝鲜销往这些国家主要出口商品的国内认证制度,并研究提高信息化水平的务实举措。
3
积极推进发展同友好国家的对外经贸关系,其中一个重要问题是保障关税及非关税方面的有利条件。 在对外经贸关系中保障关税及非关税方面有利条件的问题,从本质上看,这一问题可以概括为:为扩大朝鲜出口,同时以对等水平扩大从相关国家的进口,对优惠关税标准设定、非关税措施优化、关税缴纳手续简化等一系列工作。
首先,可以对从友好国家进口的商品适用特惠关税。
特惠关税水平可参考相关国家目前与其他国家缔结的自由贸易协定中规定并正在适用的特惠关税水平,以此作为谈判目标协商确定。
当前友好国家普遍将进口关税措施作为保护国内产业、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两项政策工具加以运用。其中部分国家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国,维持该组织要求的关税水平,对经济联系密切国家适用的产品平均关税正逐步下调。因此,适用于从友好国家进口商品的优惠特惠关税率,可在调查掌握这些国家优惠关税水平的基础上,设定为不高于该水平的标准。
此外,可考虑对从友好国家进口的商品实施优惠性非关税措施。
对于来自这些国家的进口商品,可在维持贸易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将其进口配额幅度放宽至高于适用于其他国家的水平;条件允许时,可协商取消对其适用配额限制,并推动相关国家同样不对朝鲜出口商品采取配额等同类限制措施。在研究推出上述关税、非关税领域优惠安排的同时,可结合关税征收方式的特点与差异,协商确定按商品种别分别适用从价关税、从量关税或混合关税的具体方案;还可研究实施将关税计税基准价格统一为CIF价、尽可能降低通关费用、压缩海关申报查验时长、减少海关通关所需文件种类等。
4
在致力于发展同友好国家对外经贸关系的工作当中,重要问题是保障进出口商品结算的有利条件。
在为进出口商品结算营造相互有利的结算条件方面,可以说确定结算方式与结算货币是重要问题。
首先,作为结算方式,需要坚持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方向。
在同友好国家企业开展交易时,切实保障相互信用成为重要的交易条件。信用证结算方式相比其他结算方式,银行对交易的信用担保水平最高;并且在这些国家企业当中,信用证结算交易相比电汇及现金结算交易目前呈现逐步增多的趋势,因此在进出口商品结算中采用该方式可以成为较为合理的选择。
除信用证结算外,相关国家的采购企业中仍有不少提议:部分金额以现金或电汇支付,剩余款项待货物装船或抵达该国后再支付。因此可结合这一实际情况,适配相应的货款结算条件。与这些国家企业开展赊销贸易时,可以研究采用多种应对措施,例如在交易初期尽可能提高预付款比例、装船前汇付剩余货款等方式。
此外,有必要研究落实实际举措,推动朝鲜与友好国家在结算中使用双方本国货币。
这些举措能够降低朝鲜同友好国家对外贸易中对美元的依赖,进而打破美元主导的国际结算体系,对安全、持续扩大双边贸易发挥有效作用。因此,必须推动政府间谈判与协议合作,推动与友好国家的进出口贸易结算实现民族本币化,以此创造有利条件,切实粉碎帝国主义针对共和国及相关国家的险恶图谋。
03
发展对外投资关系的推进问题
与投资企业形态差异相关的对策
1.
在推动朝鲜企业与友好国家企业开展对外投资相关合作的过程中,需优先重视的核心问题是研究制定针对性对策,破解因双方企业形态差异可能产生的合作障碍。
与朝鲜不同,相关国家的企业形态更为多元,不同形态企业的组织运营方式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在与这些国家的企业开展投资谈判、签订及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提前做好铺垫,尽可能规避可能出现的非正常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朝鲜,参与投资相关业务的当事企业以合资、合作企业为主,均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组织运营;而在相关国家,企业主要分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类,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又可进一步划分为公开型股份公司与非公开型股份公司。
首先,重要的是要根据股份公司形式的企业在组织运营上的特点,来安排相应的业务活动。
在这些国家,股份公司是外国直接投资领域最普遍的企业形式:公开型与非公开型的区分仅以股票转让的限制程度为依据,并非判定企业规模的标准;而在主要企业中,非公开型股份公司所占的比例也不容忽视。
公开型股份公司必须编制并公布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且规定要接受专业会计机构对公司经营活动及会计资料的审计。非公开型股份公司股东人数在50人以下,股东的股份转让受到限制;股东人数超过50人的,须在1年内转换为公开型股份公司。
但没有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公开经营活动资料的义务;股东转让股份时,按规定应当优先转让给该公司现有股东。因此,若投资合作对象为股份公司,应当重点围绕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人数、后续筹措资金是否计划办理证券市场登记、资本金规模、股东关系与经营稳定性、合同签订实际权限归属等事项,提前开展市场信息调研与分析工作。
同时,结合有限责任公司组织运营的特点采取务实措施,保障朝鲜企业顺利开展业务,这一点十分重要。
有限责任公司不发行股份,设立程序相较股份公司更为简便。根据有限责任公司法规定,其设立人可为1人,上限不得超过50人;若股东人数超出50人上限,须在1年内改组为股份公司。公司章程需载明各设立人的出资份额,股东的债务清偿责任限定在出资额范围内,出资人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额外清偿责任。
当前,友好国家境内的不少外国投资企业均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开展经营活动。这主要是因为相较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经营活动限制少、设立程序简便、出资人管理便捷等优势。因此,从国家层面遴选与各友好国家开展投资合作的交易当事方时,在初始阶段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主体,建立并适用签约、履约全流程业务规范,或是较为合理的选择。
尤其需在深入调查分析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结构、资本构成、债务清偿责任模式,以及代表公司签署合同、负责履约的相关当事方情况的基础上,提前拟定切实可行的投资合同条款与对应应对方案,保障投资合同实际顺利履行。
2
在积极推进与友好国家发展对外投资关系过程中,一项重要问题是:要配合与这些国家之间的投资鼓励及保护制度,保障对外投资相关的有利投资环境。有必要对入驻朝鲜特殊经济区的外国企业,实施与该国投资相关制度相适应的优惠政策。
目前,其他国家的特殊经济区功能主要分为工业、技术、旅游和物流四大类,旨在通过吸引外资企业投资、替代进口以及发展旅游业来推动区域开发。对入驻特殊经济区的企业,实行法人税、社会保障税减免,财产税、土地税、交通税免征等优惠政策,并出台措施延长土地及办公用房租金减免优惠期限。有必要系统开展朝鲜与相关国家特殊经济区鼓励及保护制度的比较分析工作,针对进入目标国家的企事业单位落实对应优惠措施,推动相关制度公平合理地补充完善、迭代更新。
可开展专项研究工作,对入驻朝鲜特殊经济区的友好国家企业,实施力度超出朝鲜现行法律规定标准的鼓励、保护类优惠措施。此类优惠政策可围绕为朝鲜重点建设项目、先进科学技术引进提供有益投资的方向,设置法人税等各类税收减免、办事手续简化等便利举措。
04
结论
积极主动、及时有效地打造有利于同友好国家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良好条件与环境,是实现朝鲜与相关国家共同目标和需求的重要实践任务。
积极推动发展与友好国家对外贸易关系的各项举措包括:本着互利原则协商确定进出口商品品种,保障可结合相关国家国情开展进出口商品认证,营造有利的关税及非关税环境,并争取有利的进出口商品结算条件。
就推动与友好国家发展对外投资关系的相关事项而言,对应对策主要包括:破除因企业形态差异可能产生的障碍,对接相关国家投资鼓励与保护制度,出台保障对外投资良性发展的有利环境配套举措。
当前,朝鲜扩大同友好国家的对外经济关系,仍有不少亟需解决的课题。因此,今后更应立足于双方的共同利益,妥善处理各类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