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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受賄、濫用職權、職務造假——烏國新法統統“加碼”
发布日期:2026-06-26 08:37:34

  6月22日,乌兹别克斯坦(简称:乌)总统米尔济约耶夫签署关于反腐补充措施的法律,将加大对腐败犯罪的处罚力度。

  根据《刑法》修正案,对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或挪用他人财产的行为(第167条)加大处罚力度:

  罚款从现行的100至300倍基础计算值提高至300至600倍基础计算值。

  劳动改造刑期上限从2年提高至3年;

  监禁刑期定为5至10年(现为5年以下)。

  对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诈骗的行为(第168条),现可处400至600倍基础计算值罚款,或处以8至10年有期徒刑并剥夺特定权利。

  以前,此类犯罪处以300至400倍基础计算值罚款,或2至3年劳动改造,或5至8年有期徒刑。

  对于行贿非国家组织工作人员的行为(第192-10条),除处以20至30倍基础计算值罚款、强制劳动或劳动改造外,现还将对行贿方和受贿方处以最高1年的限制人身自由或剥夺人身自由。

  非国家组织工作人员为谋取私利滥用职权(第192-11条),将被处以150至300倍基础计算值罚款、劳动改造,或3年以下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

  对利用职权滥用权力(第205条)或越权(第206条)谋取私利的行为,现规定处以300至600倍基础计算值罚款、2至5年限制人身自由或5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公职人员不作为,即故意不履行职责,对公民权利和利益、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第208条),同样处以上述罚金标准。此外,还可处3至5年限制人身自由或5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为谋取私利进行职务造假的行为(第209条)加大处罚力度。现《刑法》规定处以300至600倍基础计算值罚款、2至5年限制人身自由或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剥夺特定权利最长3年。

  对贿赂国家公职人员及马哈拉(社区)工作人员(第213条)以及公职人员非法收受利益(第214条)的行为,现规定处以1年以下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若违法情节严重(涉及较大数额),将剥夺自由1至3年。

  注:文中所示汇率按乌央行6月24日1元人民币兑1771.59苏姆计算。

  乌现行基础计算值为41.2万苏姆,100倍基础计算值为4120万苏姆,约元23256元;150倍基础计算值为6180万苏姆,约34884元;300倍基础计算值为1.236亿苏姆,约69768元;400倍基础计算值为1.648亿苏姆,约93024元;600倍基础计算值为2.472亿,约1395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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